目前海关对于跨境电商业务采取哪些监管模式?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06-13为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除传统的一般贸易(0110)出口,我国海关陆续推出了跨境电商B2C出口、跨境电商B2B出口等监管模式。其中,B2C出口(9610)模式和报税电商(1210)模式,B2B出口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
1.直邮出口(9610)模式
“9610”模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简而言之,该模式是指,海外消费者于跨境电商卖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上下单后,卖家通过直邮方式直接将货物发给海外消费者的交易模式。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小包裹直邮,时效较快。所谓“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是指,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跨境电商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报关单进行申报,并进行收汇、退税等操作。
2.保税电商(1210)模式
“1210”模式,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简而言之,该模式是指,跨境电商卖家先将商品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仓库中,由海关对其进行账册管理,跨境电商企业在收到海外消费者的订单后,再将仓库中的商品发给海外消费者,卖出一件、发出一件、核销一件。“1210”模式的优势在于,入区即可获得退税,可以加快资金周转,减少退税时间成本。此外,采用上述的“分送集报”的方式可以降低商家物流成本,同时方便售后退换货的处理。
3.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模式
“9710”模式,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不同于9610模式的交易对象为消费者,9710模式的交易对象是境外企业,且其出货量和货值一般更高。
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
“9810”模式,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在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的模式。在该模式项下,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在9710和9810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