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出口电商架构下的销售、物流模式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06-131.传统外贸模式
基于前述跨境出口电商的主体股权架构,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可以按照传统外贸方式出口销售商品,即在业务流方面,先由境内出口主体向香港子公司销售商品,再由香港子公司完成境外B2B销售,或者境内出口主体向境外客户直接销售;在货物流方面,商品先从境内工厂/仓库运输至香港子公司境外仓库,再进行终端配送,或者由境内出口主体直接运输至境外客户指定地点;在资金流方面,适用前述香港子公司资金“境外转境内”的三种路径;在资金渠道上,既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收汇,也可以基于跨境交易真实的报关记录通过银行收汇。
除以传统外贸方式出口外,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还可以在电商业务中基于电商店铺/独立站进行交易、向海外销售商品,其中又包括两类常见模式:直邮模式和海外仓。2.直邮模式
在直邮模式下,消费者下单后,由香港子公司委托邮政、商业快递、国际专线物流服务商等将商品包裹从境内仓库向海外消费者配送。即在业务流方面,商品先由香港子公司完成集团内部采购,进而根据电商交易信息在境外完成销售;在货物流方面,商品从境内工厂/仓库运输至消费者收货地址;在资金流方面,电商平台结算的销售款项可以提现至店铺绑定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工具账号(香港公司或境外子公司名下),随后可通过香港子公司资金“境外转境内”的三种路径流回境内。
直邮模式实际上是香港子公司委托邮政快递公司以邮递物品的方式报关,不同于一般贸易货物出口报关,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此时无需履行报关义务,但需遵循邮递物品的相关规定,按照邮政快递公司的要求填报邮寄物品的内容、数量、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需要自行办理的进出口手续,多适用于跨境电商业务起步阶段(尚未在海外主要消费者市场区域设立子公司、尚未建立境外仓储)重量小、体积小、低价值的商品。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于,在境内,将导致企业货物出口报关数据和境外销售收入数据产生差异,无法办理对应货物的出口退税;在境外,可能导致企业少缴出口国相关税款,面临税务风险(不过一些境外国家地区对于快递小包且价值低于一定金额的货品免征关税)。
3.海外仓模式
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势必需要在海外主要消费者市场区域设立子公司、建立海外仓储。设立这类境外子公司的好处包括:1)跨境电商企业可以用境外子公司注册电商平台当地站点的店铺,境外子公司可以开展线上和线下的B2B、B2C销售,实现销售回款在当地归集;2)境外子公司承担当地的售后服务(如退换货、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3)便于申请当地税号,满足纳税合规要求。通过建立海外仓储,可以提升消费者体验(更高的商品交付、退换货效率),获取电商平台政策的流量扶持,也可以将其作为海外中转仓库,便于中转贸易,或者作为电商平台官方仓的上游备货,灵活弥补电商平台官方仓在商品重量、体积、品类上所受的限制。目前市场已存在较多第三方海外仓专业机构,能够提供包括包装、仓储、配送、清关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
在海外仓模式下,业务流方面,境内出口主体按集团内部定价向香港子公司销售商品(含备货商品)并在中国海关履行出口清关手续(常见报关模式0110、9810),商品出口到目的国并存放在当地仓库,待消费者下单后直接由仓库发货派送;在货物流方面,商品从境内工厂/仓库运输至电商平台官方海外仓或第三方海外仓,再由仓库根据电商交易信息向消费者快递配送;在资金流方面,电商平台结算的销售款项可以提现至店铺绑定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工具账号(香港公司或境外子公司名下),随后可通过香港子公司资金“境外转境内”的三种路径流回境内。
此外,在境外销售地没有注册业务主体的架构下,或者在虽设立境外销售地业务主体但并不将其作为进口国的进口方的情况下,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通常委托货代机构“双清包税”(即由货代包办出口国报关、进口国清关、目的港关税等一切费用缴纳手续)。在这种方式下,可能存在因货代漏报瞒报、改低申报货值、更改申报货物类目(选择低税率HSCODE)等举措带来的税务风险,企业需要提前设定风险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