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兰兰事件看中资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的机遇与挑战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09-11近期,一场发生在悉尼的豪车事故,使杨兰兰这一名字在社交媒体引起广泛关注。尽管其个人财富的来源未有确证,但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中国资本在澳大利亚流动的广泛讨论。近年来,无论是出于资产配置、家族财富转移,还是企业对矿产、能源和农产品的布局,中国资金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流向澳大利亚。而这些资金的跨境,不仅面临澳大利亚当地的审查,更首先受制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中国境内: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备案/审批要求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赴澳投资必须跨过境内的制度门槛。根据现行的境外直接投资(ODI)管理框架,企业在进行矿业投资、收购澳洲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或持股入股之前,需根据投资性质、金额和行业属性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如果涉及能源、矿产、军事军工、新闻传媒或敏感国家和地区,则需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审批;而对于金额较小、行业非敏感的普通投资,则可以通过备案或报备程序完成。这类备案虽然程序相对简化,但仍需提交资金来源、项目规划和经营说明等材料,确保投资合规。
金额的高低同样是关键因素。三亿美元通常被视为重要的门槛,等于或超过这一数额的项目,往往需要国家部委的审批,而不足该数额的非敏感类投资,则可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发改委备案。这意味着,大额投资与战略性行业投资,都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审查。与此同时,投资涉及核心技术、资源开采、稀土、文化传媒等敏感领域时,审查力度也会显著提高。审查不仅限于产业属性,还可能延伸到能耗、环保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尤其是在目标国自身环境监管较为严格的情况下,例如西澳大利亚州的矿业项目。
即便完成备案或审批,企业在投资之后也必须履行持续的报告义务。通常包括年度报告、运营情况说明以及境外注册信息的披露,如果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还需在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登记。此外,审批与备案的效力并非无限期存在。如果在获批两年内没有实质性投资或资产投放,相关文件可能失效,企业需重新启动申请程序。同样,如果企业改变了投资的规模、地点、出资比例或经营方向,也需要重新报批或备案。这些制度设计使得 ODI 审批体系不仅是事前把关,更是动态监管。
二、澳大利亚当地:外商投资准入 + FIRB + 矿业投资的特殊要求
然而,顺利跨过境内审批,只是迈出的第一步。抵达澳大利亚后,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审查环节往往更为严格。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外国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矿产勘探权或生产许可、土地使用权等,都必须事先获得批准。特别是当投资者背景与外国政府存在联系时,无论金额大小,都会触发国家利益审查。这意味着,很多中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或背后存在政府股东的公司,即使在技术层面具备优势,也可能因政治与安全考虑而遭遇阻碍。
矿产和能源是中资赴澳投资的核心领域。铁矿石和煤炭长期是中澳贸易的支柱,而随着新能源产业链的发展,锂矿、镍矿和稀土成为新的战略目标。对于中国而言,这些资源直接关系到电动车和清洁能源产业的供应链安全。然而,正因其战略意义,澳大利亚在审批时会格外关注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分配。部分中资企业因此选择以绿地投资方式进入,即在当地新建工厂或项目,以此绕开股权收购带来的敏感性。同时,合资模式也成为一种常见路径,通过引入本地合作方分担持股比例和治理权,以降低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概率。
除矿业外,房地产和农业亦是中国资金在澳的重要落点。悉尼和墨尔本的房产市场曾因中资涌入而出现价格飙升,直至澳方出台更严厉的外资购房限制。农业方面,澳大利亚是全球重要的牛肉、乳制品出口国,中国投资者通过收购牧场和食品企业,不仅实现了资产配置,还拓展了供应链控制。然而,这些投资同样需要满足 FIRB 的合规要求,尤其是涉及大面积农地或靠近战略设施的土地时。
三、建议 &对策
为降低被拒或者被要求撤资的风险,中资企业在投资澳洲特别是矿业或敏感行业时,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提前准备尽调材料:包括资金来源、控制结构、董事/股东背景、历史项目记录、税务和合规记录。透明性越高,被信任的可能性越大。
避免控制性质的股权结构:如果可能,将投资设计成少数股权或无控制权,以避免“被视为控制性投资”的监管红线。
使用绿地投资方式或者项目合资方式:自己在澳洲开新的厂房,或者与当地法律及社会环境熟悉的合作方合资,这样能减轻审查力度。
理解并遵守当地土地或矿权许可法规:澳洲矿权制度中“tenement”、探矿许可(exploration license)、生产许可等每个阶段都受联邦或州法规管控,要知道在你投资的州(比如西澳、昆士兰等),特定矿权是否属于国家安全用地或是否有环保与土著土地争议。
做好政策与国家利益的评估:稀土、重矿等资源关乎国家安全的可能性比较高。即使投资标准业务良好,也有可能因为“国家利益”被要求撤股。
双边与国际条约注意:确认双方在投资目的国与中国是否有投资保护协定、双重征税协定、技术出口与贸易规则等,避免法律冲突或被“政治因素”牵扯。
综合来看,“双重监管”构成了中资企业赴澳投资的合规图景。一方面,境内的 ODI 管理制度关注资金外流的合理性与产业导向,强调资本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另一方面,澳大利亚的 FIRB 审查则以国家利益为核心,重点在于外资是否可能影响资源安全、基础设施安全或社会敏感行业的控制权。两套制度在逻辑和目标上存在差异,但共同作用下,使得中资企业在赴澳投资时既要准备完善的境内备案与资金证明,又要提前评估澳方的产业安全和政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