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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框架下个人境外收益纳税合规指南:多地再启补税通知,理清义务与应对策略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11-10
2025 年 11 月10日,财联社记者从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多位人士处获悉,近期不少人收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对境外投资收益进行补税。这一动态并非个例 —— 自 2024 年 5 月税务机关加强个人境外所得征管、2025 年 3 月以电话 / 短信启动自···

2025 年 11 月10日,财联社记者从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多位人士处获悉,近期不少人收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对境外投资收益进行补税。这一动态并非个例 —— 自 2024 年 5 月税务机关加强个人境外所得征管、2025 年 3 月以电话 / 短信启动自查提醒以来,CRS(共同申报准则)推动的跨境信息交换正持续打破 “境外收入难核查” 的局面,越来越多中国税收居民面临境外收益纳税合规的考验。本文将结合最新征管动态与政策要求,系统梳理个人境外收益纳税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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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税通知频现的核心原因:CRS 让境外金融信息 “可视化”

此次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补税通知,本质是 CRS 跨境信息交换机制落地后的必然结果。自 2014 年 OECD 推动以 CRS 为核心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AEOI)以来,全球超百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网络,中国通过本地化立法后,税务机关可周期性获取境外金融机构报送的中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身份、账户余额、年度利息、股息、股票 / 基金等金融资产转让收益等关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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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曾 “看不见” 的境外收支数据,如今通过 CRS 变成了 “可核对的证据”:

  • 覆盖范围广:银行存款、券商股票账户(美股 / 港股)、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均在 CRS 信息交换范围内,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BVI 等热门投资地均是参与方,当地金融机构会按规则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 征管节奏明确:2024 年 5 月起多地启动 “加强征管”,2025 年 3 月进入 “自查提醒” 阶段,11 月的 “补税通知” 则是对前期自查的跟进与核查,意味着税务机关已通过 CRS 数据锁定部分未申报或申报不足的境外收益线索,补税通知是进一步要求纳税人核实并补缴税款。

简单来说,CRS 消除了 “境外账户信息壁垒”,过去未申报的境外投资收益,如今已纳入税务机关的核查范围,这也是近期补税通知密集出现的根本原因。

二、关键认知澄清:收到补税通知≠必须补税,纳税义务看 “法律要件”

面对补税通知,不少人会陷入两种误区:要么认为 “收到通知就必须补税”,要么觉得 “没收到通知就没义务”。事实上,纳税义务的判定与是否收到通知无关,核心取决于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这也是近期各地处理补税案例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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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若某杭州居民 2024 年通过港股账户获得股息 10 万元,在香港已缴纳 1.5 万元预提税:

  • 若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需在境内申报该笔收益,适用 20% 税率(应纳税 2 万元),但可抵免已缴的 1.5 万元,最终仅需补税 0.5 万元;

  • 若其已满足 “非中国税收居民” 条件(如全年在境内居住不满 183 天且无境内住所),则无需对该笔境外股息补税。

此外需特别注意:滞纳金的计算与是否收到通知无关 —— 自法定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年化约 18.25%),直至税款入库;若属于 “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还可能处以罚款。

三、应税范围与税率

结合近期补税案例,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应税收益主要分为几类,税率与计算逻辑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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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类收益(税率 20%)

涵盖境外股票(美股 / 港股)股息、金融资产(股票、基金、期货)转让收益、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等,计算时可扣除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如券商佣金、交易手续费、印花税)。

关键实务:盈亏抵扣的两种地方口径

由于目前无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股票等金融资产 “盈亏抵扣” 的处理存在差异,这也是近期补税沟通中的高频争议点:

  • 宽松口径(多数地区适用):允许同一纳税年度内同类投资的盈亏互抵,按净额计税,不允许跨年度抵减。

    案例:2024 年卖出美股 A 盈利 50 万元(手续费 1 万元)、卖出港股 B 亏损 30 万元(手续费 0.5 万元),则应税所得 =(50-1)-(30+0.5)=18.5 万元,应纳税 = 18.5×20%=3.7 万元;

  • 严格口径(局部地区适用):按单笔收益计税,不允许同年度内盈亏互抵。

    案例:同上,需对美股 A 的 49 万元盈利单独计税(49×20%=9.8 万元),港股 B 的亏损不可抵扣。

若想争取 “同年度净额计税”,需准备完整的券商对账单、交易交割单、手续费凭证等,通过书面说明向税务机关举证,必要时可委托税务师协助沟通。

2.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类收益(税率 3%-45%)

若在境外工作获得工资、劳务报酬(如境外企业支付的咨询费、设计费),需将其与境内同类收入合并,按 “综合所得” 适用 3%-45% 超额累进税率(年度汇算清缴)。

例如,上海某居民 2024 年境内工资收入 80 万元,境外劳务报酬 20 万元(已在境外缴税 3 万元),合并后全年综合所得 100 万元,扣除 6 万元起征点与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税所得 80 万元,适用 35% 税率(应纳税 15.92 万元),可抵免境外已缴 3 万元,最终补税 12.92 万元。

3. 境外不动产出租收益(税率 20%)

境外房产租金收入按 “财产租赁所得” 计税,可扣除修缮费、管理费等合理费用(每次扣除限额 800 元,超过部分可结转下次),税率为 20%。


四、特殊身份群体:外籍 / 移民人士,仍需核查税收居民身份

近期补税通知中,部分已取得外籍身份或移民的人士也收到提醒,核心原因是 “移民≠自动解除中国税务义务”,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需按法定规则,而非仅看国籍:

税收居民身份判定三步法

  1. 第一步:是否有境内 “住所”

    若户籍在境内、家庭主要成员在境内居住,或经济利益中心(如主要投资、工作在境内)在境内,即便常年在境外,仍可能被认定为 “有境内住所”,属于中国税收居民,需对境外收益纳税;

  2. 第二步:无住所则看居住天数

    纳税年度内累计在境内居住满 183 天,即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3. 第三步:双重居民看 “加比规则”

    若同时为中国与他国(如澳大利亚)税收居民,按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 的顺序判定,例如:某华人已入籍澳大利亚,但父母、主要房产仍在国内(重要利益中心在境内),则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CRS 推动的跨境信息透明化,已让个人境外收益纳税从 “被动核查” 转向 “主动合规”。近期多地的补税通知,既是对前期征管的跟进,也是对未来 “全球收益合规” 的提醒 —— 对中国税收居民而言,无论是否收到通知,定期自查境外收益、留存已缴税凭证、明确自身居民身份,都是避免补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的关键。主动合规不仅能降低滞纳金与罚款的可能,也是应对跨境税务监管的长期策略。联系方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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