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运营的主要合规要点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06-13企业境外运营涉及方方面面,牵涉的合规领域众多。因每一个领域均有系统性的合规要求,我们在此不做全面展开,仅对部分重点领域的一些合规要点进行简要概述,以期企业给予充分关注、提高合规意识。我们建议企业通过内部力量或借助外部专业机构对自身相关的合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全面、深入把握这些合规要点。
(一)反腐败与反贿赂
打击贿赂和腐败是全球的共识,防范贿赂和腐败风险是中国企业境外运营的基本要求。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历史文化、社会习惯及法律制度,针对本国的贿赂和腐败问题,形成了有效程度不同的治理体系。一些国家的反腐败和反贿赂规定还具有域外效力,因此中国企业除应遵守东道国反贿赂与反腐败的规定,还应特别关注美、英等国具有域外效力的相关规定。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下称“FCPA”)为例,FCPA不仅适用美国主体、在美国境内行事的主体,适用于在美国上市的非美国主体(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使用美国银行系统结算的非美国主体(如向非洲某国主体支付款项并经美国银行中间结算的中国公司)。受FCPA管辖的中国公司或个人,如果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美国以外的东道国官员或国际组织的官员行贿或承诺行贿,将受到FCPA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公司高管在美国或与美国具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入境时将面临被逮捕的风险。例如,澳门新建业集团董事会主席吴立胜因其在2009-2015年期间通过在美国成立的媒体组织“南南新闻”向联合国官员行贿而在美国入境被捕并判处48个月监禁、100万美元罚款、150万美元罚没。中国企业在境外运营过程中,不仅要在企业内部禁止公司或员工向外国官员行贿或承诺行贿,更要加强对合作第三方(经销商、推广服务商、咨询机构等)从准入、签约、履约到履约后评价的闭环管控,防范因第三方行贿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贿赂和腐败风险。
(二)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是一国政府为禁止和/或限制本国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非本国人,与特定国家、地区、实体和/或个人进行交易而采取的措施。一般而言,一国的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本国主体以及与本国存在连接点的非本国主体,例如非本国主体在本国境内开展的交易行为,也即,一级制裁。违反一级制裁的后果可能包括刑事、行政处罚等。然而,美国基于其自身的“长臂管辖”制度,除一级制裁外,还设置了二级制裁制度,即限制不存在“美国连接点”的非美国主体与被制裁对象进行经贸往来,并视情况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制裁,制裁后果主要为列入相应的制裁清单,冻结涉美财产及财产权益或限制开展某些涉美交易。故在美国经济制裁体系下,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即使该交易不存在任何的涉美因素,也需要关注美国二级制裁制度下该交易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例如,2019年,美国司法部与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就以资助他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制裁了辽宁鸿祥实业集团及其董事长,并向其提起刑事检控。中国企业需加强交易相关主体的风险筛查以及对境外投资和运营行业的风险评估,提前防范一级、二级经济制裁风险。
(三)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其一定政治、外交、经济和军事等目的,对从该国家或地区境内向境外转移特定货物、技术和服务,以及该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特定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活动,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一般而言,出口管制主要管制以下两类物项:军民两用物项与军品。违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罚款、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限制出口权利等。例如,庞贝捷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高管王珣因违反美国对巴基斯坦的出口管制规定,通过中间公司将管制物项一级核涂料从美国出口到巴基斯坦恰希玛二期核电站,于2011年6月在美国亚特兰大机场被捕,并于2012年12月被美国法院判处1年监禁、10万美元的罚款及500小时的社区服务。中国企业在境外运营中需了解自身拟进行交易涉及的物项,加强物项筛查,确保就受限于出口管制的物项取得交易所需的出口许可证。
(四)反洗钱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反洗钱,则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包括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的行为。当前世界主要司法管辖区均设立了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且在执法层面逐步趋向于多司法管辖区联合执法。一般而言,一国反洗钱领域的法律适用主体主要为金融机构,但部分司法管辖区将适用主体扩展至汽车、飞机、轮船的经销商、从事房地产、邮政服务人员等主体。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禁止开展洗钱交易;第二,义务主体的可疑行为报告与KnowYourCustomer(KYC)尽职调查义务。违反反洗钱义务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罚款等。例如,2017年,中国三家银行就曾因涉嫌为一家为朝鲜发展核武器提供洗钱业务的香港空壳公司洗钱而受到了美国司法部的调查。
(五)多边金融机构制裁
多边金融机构制裁主要适用于获得了这些金融机构的资助资金而开发项目,但在项目中实施了腐败、串通、欺诈、胁迫、阻碍调查等不当行为的主体。多边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发展银行、欧洲复兴发展银行等。制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发送谴责信、附条件免于除名、附解禁条件的除名、永久性除名。如受制裁主体需要解禁,一般需要建立符合实施制裁的多边金融机构标准的合规体系并通过检验。例如,湖南某建工企业曾因在参加由世界银行资助的一起道路翻修项目竞标中提交不真实的业务经验文件而构成欺诈,于2013年被制裁两年。该企业通过建立符合世行标准的合规体系,于2017年被世行解除制裁。经常参加多边金融机构资助项目的中国企业需特别加强投标活动的管理,防范贿赂业主或多边金融机构官员、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提供不实项目业绩或人员信息、借用他人名义投标等违规行为的出现。
(六)健康和安全
中国企业在境外运营过程中,需遵守东道国健康与安全领域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符合东道国标准的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在项目开工前,企业应获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审批及许可;结合企业自身风险等级,制定技术事故解决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为雇员提供符合东道国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安全培训等资源。在项目的全周期,企业需履行报送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相关信息等义务。同时,企业应关注并遵守东道国的特殊规定。例如,越南在有关通知中列明了“艰苦、有害和危险的职业和工作”以及“特别艰苦、有害和危险的职业和工作”清单,规定连续12个月从事艰苦、有害和危险职业或者工作的员工有权享受14天带薪年假;连续12个月从事极其艰苦、有害和危险职业或者工作的员工有权享受16天带薪年假。
(七)劳动用工
中国企业在境外运营过程中需建立公平、反歧视的招聘录用标准和流程,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中止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劳动争议乃至行政罚款;遵守东道国对雇佣外籍员工的限制或对雇佣本地员工数量的最低要求,并依法为外籍员工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等;了解并遵守东道国关于最低薪酬福利、参加工会等劳动者权益的各项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津贴等费用,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此外,基于东道国独特的社会、人文、宗教环境,企业还需关注东道国劳动用工的相关特殊规定。例如,印尼劳动用工相关条例禁止外籍员工担任人力资源相关的岗位,如果印尼公司聘请中国员工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可能受到罚款、不予批准或撤销外籍雇工许可的行政处罚,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八)环境保护
中国企业在境外运营过程中应当关注东道国的环境保护合规要求,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首先,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获取必要的环境审批文件。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项目,东道国通常会要求该等项目开工前符合一定的环境法要求,包括完成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估、事先获得环境许可等。例如,巴西规定,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前需要完成环境评估,并获得文化遗迹保护部门等有关政府机构的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在开发、建设和运营的三个阶段中,项目都需要获得每阶段所必需的环境许可才能开展相关活动。其次,企业需严格遵守东道国关于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排放要求和标准,避免超标排放。最后,企业还应当妥善处理因环境合规产生的纠纷。项目建设过程中,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也可能会对项目运营的环境影响产生一些争议和质疑,为了避免负面舆情带来的潜在影响,建议企业加强与当地居民、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公共宣传,树立公司环保的良好形象。
(九)税务管理
在境外日常经营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当重视税务合规。首先,企业应当加强对东道国税务规定的调研。中国企业在赴海外投资经营前,应提前了解东道国税收政策和东道国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而合理避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避免税务纠纷。税收法规政策以及协定的表述通常较为抽象且修订频繁,未经专业研究,可能较难把握适用条件及具体待遇。例如,印尼《所得税法》规定,印尼公司向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股东支付股息须缴纳20%的预扣税,但鉴于印尼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印尼居民向中国居民支付股息时,在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的情况下,所征税收不应超过10%。其次,企业需要遵守东道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最后,企业应当选聘适格的税务顾问开展合作,遇到具体税务问题或监管机构的税务稽查、调查时,在咨询税务顾问后科学决策、合理应对。
(十)知识产权
在境外运营过程中,中国企业需充分理解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保护自身正当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此外,中国企业还应关注东道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规定,发展中国家通常有强制许可、技术转让的要求。例如,越南明确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理由和限制条件,可适用强制许可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共和非商业目的;持有人被视为实施竞争法禁止的反竞争行为;发明人自申请注册之日起四年后或自专利发明授权之日起三年后未履行使用该发明的义务。
(十一)海关与外汇管理
中国企业在境外运营过程中需遵守东道国对于进出口物项的强制性规定,进口前检查货物的原产地和质量,确保货物符合东道国技术标准、质量和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企业还应正确理解并遵守海关程序性规定,避免出现申报进口货物的估价不准确,未及时或准确登记、申报和缴纳关税,未获得或提供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许可等常见的违反海关程序性规定的情形。在外汇管理方面,企业除了遵守东道国外汇管制规定,还应当重点关注实操中东道国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外汇规定更迭频繁、部分国家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而导致实际当中汇兑审批缓慢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