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公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公证的通知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2-06-212022年4月24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出具《关于规范办理公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公通〔2022〕7号),详细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近期、有反映个别公证机构在受理公民个人用于境外投资的身份证公证申请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公证书的具体用途进行严格审查,且未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出具公证书,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套汇、逃汇、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证公信力。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保证公证质量,现就公证机构办理公民个人用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公证事项通知如下∶
公证机构受理公民个人用于境外投资开立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买卖不动产、设立公司的委托书公证、居民身份证公证、中国护照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公民个人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了解当事人身份、业务关系目的和性质,并根据当事人身份、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的风险程度,要求当事人提交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者其在境外有工作经历或合法收入来源等相关印证材料,不得采取变通方式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办理居民身份证公证属于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规定之外情形的,应当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三式“证照(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在公证书证词中载明公证书的具体用途,不得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当事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当事人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套汇、逃汇、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外汇管理、反洗钱等相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有较高风险的情形,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公证或者终止公证。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部门和地方公证协会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组织专题学习贯彻。要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尤其是涉外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升办证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防范执业风险。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迅速排查本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居民身份证公证和公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公证情况,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依法依规作出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各地贯彻落实和排查处置情况要于2022年5 月7日前分别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